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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审计案例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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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审计失败案例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成立于2000年1月,注册资本5 000万元,其主业面向电力企业提供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其总部位于深圳,在北京设有技术研发中心,是一家从事电力信息化系统集成业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海联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在调查结论尚未公布之前,海联讯在同年4月27日自曝家丑。

除了两度被推迟的2012年年报,与投资者一起见面的还有会计事务所对海联讯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给出的“保留意见”。更为严重的是,海联讯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从2009年起,海联讯的财务数据涉嫌造假。

(一)财务造假事件分析

1.上市前,海联讯多次为了迎合不同的上市条件,而大动筋骨,最后不惜“铤而走险”。2002年,海联讯将上市的目的地选在了境外。为了满足境外上市条件,海联讯于2003年9月进行股权调整,当时其境外股东持股100%。然而因为SARS的原因,海联讯的业务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公司也于2004年终止了境外上市的计划。但海联讯上市的决心并没有改变。2008年9月,A股暂停IPO。尽管2009年A股走出了一波强劲的反弹行情,但由于IPO排队企业过多,而海联讯受限于核心竞争力不够突出,未能登上IPO列车。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为了达到这两项业绩指标,海联讯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财务造假:

(1)虚构巨额收回应收账款。2014年11月15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2)显示:经查,2009年12月31日,海联讯通过他人转入资金1 429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后于2010年1月4日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2010年9月和12月,海联讯通过股东垫资转入资金2 566万元冲减应收账款;2010年12月,海联讯通过他人转入资金8,754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后于2011年1月4日将他人资金8 754万元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2011年6月30日,海联讯通过他人转入资金8 890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后于2011年7月1日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截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6月30日,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 429万元、11 320万元、11 456万元。

(2)虚增营业收入。证监会经查,海联讯2010年通过虚构4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 426万元;2011年上半年通过虚构6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 335万元。

2. 上市后,海联讯为了掩盖IPO阶段虚假记载的行为,继续拆借资金冲减应收账款、伪造合同和验收报告虚构营业收入。海联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为: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3 307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 817万元,向他人借款10 489万元。同时,海联讯2011年度虚构15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 796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截至2012年9月30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0 813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 817万元,向他人借款7 995万元。海联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的造假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第一季报、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二)总结和建议

       对于海联讯在上市前和上市后的财务造假,海联讯曾经归结为“会计差错”,确认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项目合同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年终奖金进行计提,未在确认相应收入时按服务完成情况暂估成本等。本案中海联讯的行为很明显是主观故意,而不是海联讯自称的会计差错。会计差错是自己没有注意,疏忽大意,属于客观情况。事实是其账本上根本没有实实在在的交易,性质恶劣,触犯了《会计法》和《证券法》。

        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虽然对于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比以前更加严格,但还会有铤而走险的公司继续以各种方法造假。本案虽然已经结束,然而本案带给人们的思考却未停止,笔者特从以下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1. 严格把握上市公司入市关。海联讯公司在上市前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在账务上造假,对于其财务上的问题如果在申请IPO时严格进行专业审核,应该能够发现问题的。这就表明:上市公司进入股市的事情应该交给市场,而不能由行政机构代劳。事实证明行政审核机构也没有能力将财务舞弊消灭在审核阶段,只是猫捉老鼠的游戏不断升级而已,是一种严重的事倍功半的行为。从最新的官方表态来看,公司上市的注册制改革方案的推出渐行渐近。在实施之前,为了防止有些企业因为想登上末班车而铤而走险,有关审核部门应该加强审核的力度,在审核的程序上每一步都应该严格到位。

2. 强化入市公司初级阶段的财务审查。从此案例中,我们看到海联讯造假问题直到2013年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才逐渐曝光。在这之前,海联讯通过股票发行已经向投资者募集了大量资金,这给投资者和相关机构的利益都造成了损害。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在上市公司入市初的几年内,应该从制度规定由专业人员对其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入市时间不长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对其不可能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单凭披露的财务信息往往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如果能够由专业人员强化对其有关数据和财务状况的审查,无疑对投资者是有利的,最终对国家融资市场的发展将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3. 建立严格的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本案中,华泰联合证券曾得出了海联讯“核心技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为50%”的结论;而平安证券则将海联讯的营业收入进行财务分类,其核心技术收入在过去的三年间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变脸为100%。在创业板上市标准中,核心业务占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考核指标,平安证券在海联讯的核心竞争力上可谓做足了文章。再加上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颇为靓丽的财务报告,海联讯的IPO才得以成行。

       作为海联讯案件的参与中介机构——XX证券和XX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是第一次参与这么重大的造假案。每一次案件发生后,都只是对相关人员责罚了事,而这两家中介机构依然在行业内继续营业。对于此类中介机构的行为,很明显国家目前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不仅仅应该按照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对受不真实信息影响的投资者,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进行索赔,而且还应该未雨绸缪,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进行更严格的事前规定和事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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