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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审计舞弊案例

万福生科是继绿大地之后又一因财务造假事件引发市场漩涡的上市公司。万福生科舞弊案值得警示,现通过整理该舞弊案分析。

(一)公司简介 

       万福生科本是湖南一家业内寂寂无名的稻米加工企业,2011年7月19日顺利通过证监会发审委过会,2011年9月27日,它以每股25元的发行价成功登陆创业板,加上超募资金,共募集4.25亿元,曾被多家券商誉为“新兴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二)事件简介     

       2012 年,万福生科爆出财务造假丑闻,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两次公开谴责的处分,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2013 年5 月11 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万福生科涉嫌造假上市,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被移送司法。由于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保荐人平安证券遭证监会警告、没收其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并受到巨额罚款。

(三)舞弊手段分析

手段一:虚增资产 

       万福生科通过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虚增资产。万福生科年报显示,2011 年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和在建工程分别增加2890 万、9765 万、5495 万和3932 万元,分别占总资产增量的5.28%、17.85%、10.05% 和7.19%。显然这四类资产的增量属于重大的、异常的波动。万福生科没有选择投资者关注度较高的“应收账款”科目进行过多的虚增,而是主要假借“预付账款”和“在建工程”来隐瞒企业虚增的资产。下面以在建工程科目为例对其造假流程进行简要分析。第一步,万福生科以虚构的工程承包方的名义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并向该虚构的存款账户支付一笔工程款。一方面,现金减少;另一方面,预付工程款记入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增加。第二步,万福生科虚构一个大客户,再把它所控制的虚假工程承包商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这个假客户的账户中。第三步,假客户向万福生科进行虚假购买,其账户中的资金又顺利流回了万福生科的银行账户。至此,万福生科的现金账户金额不变,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成功虚增,实现了虚增利润的闭环。 

手段二:虚增营业收入 

       从万福生科营业收入增长情况来看,其2009—2011 年营业收入变动率分别为43.6%、32.3% 和27.6%,异动变化明显。究其原因,万福生科采取多种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一是虚构客户。万福生科所披露的10 家主要客户中,有6 家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等行为。二是造假多重工序。万福生科为了让虚假收入看起来真实合理,还进行了伪造销售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以及假出库单,甚至为虚假收入纳税等一系列造假工序予以配合。三是自买自卖和虚假销售。万福生科利用隐藏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等手段,进行自买自卖和虚假销售。四是虚构假象。万福生科还吸取了胜景山河财务造假被揭穿的教训,为了成功虚增营业收入,还虚假宣传产品,并且在各大超市临时摆货销售,从而制造销售兴旺的假象。 

手段三:虚增利润 

       万福生科还通过低估期间费用和未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的手段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首先,万福生科2011 年营业收入增加了27.6%,但与之极度不匹配的是,装卸运输费用却下降了49.3%。这种矛盾的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万福生科通过低估部分期间费用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其次,万福生科的科研费用降低,与其加大研发投入的公司战略不相符合,也有降低费用虚增利润之嫌。再次,从万福生科2011 年年报附注可知,公司当期因存货、固定资产等未发现减值迹象,从而未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滞销的情况下,万福生科未计提库存商品减值准备显然是不可取的。同时,参考同行业公司金健米业,其在2012 年对其库存商品计提了近103 万元折旧,所以公司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极有可能是降低费用,虚增利润。 

(四)如何发现和防止类似的财务舞弊案

1、强化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万福生科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并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善的决策制衡机制。财务职能缺失、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万福生科财务舞弊的深层次原因。因此,企业应切实创建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发展,优化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管控,让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成为完善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动力。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首先,上市资格审批部门应从IPO 发行上市的源头着手进行严控,如实行问责制度等;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业绩频繁变更公司重点调查、及时遏制、严惩违规等,将投资者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最后,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设立万福生科补偿基金就是一次很好的尝试。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证监会要逐步健全和完善保荐制度,明确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加强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只荐不保的中介机构应加大惩处力度,为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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